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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版)

2020-03-03 15: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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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且与疫情防控有关线索的社会群众。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奖励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励条件、措施和程序进行。二、奖励的条件及措施    第四条  对举报以下8类线索的社会群众予以奖励:    (一)举报两周内从河北省内下花园区以外返回人员,个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街或社区(村)登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返回人员除外,相关人员由单位统一管理),无明显症状的,奖励30元;    (二)举报两周内从河北省外返回人员,个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街或社区(村)登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返回人员除外,相关人员由单位统一管理),无明显症状的,奖励100元;    (三)举报两周内从重点疫区返回人员,个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街或社区(村)报告刻意隐瞒,未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无明显症状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两周内从重点疫区返回人员,个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街或社区(村)报告刻意隐瞒,未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出现发热症状,属疑似案例的,奖励500元;    (五)举报两周内从重点疫区返回人员,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不在掌握的数据库内的确诊病例,奖励1000元;    (六)举报在接受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时,不如实叙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触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行为,奖励1000元;    (七)举报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电话、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方式蒙骗群众,骗取钱财的行为,奖励2000元;    (八)举报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或者隐瞒病情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奖励3000元。三、举报方式及渠道    第五条  下花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社会维稳组(区委政法委)受理举报线索、交办处置及落实奖励工作。    第六条  采取电话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立即交办相关部门处置核实。举报信息核实情况,相关部门书面反馈下花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社会维稳组(区委政法委)。举报电话:0313-5053424; 举报时间:7:00—21:00。四、附则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金额奖励,特别重大关键信息将给予重奖。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八条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家庭的行为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下花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社会维稳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时废止。

  下花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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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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