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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政法系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内容解析(2)

2016-01-28 1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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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开始,下花园区委政法委以“以法为本、以法为用,学以致用、知行并进”为主题,在全区政法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法律讲堂》培训。

  下花园区司法局局长董嵘同志在《法律讲堂》中解读《司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相关内容。董嵘局长讲解:司法行政工作与公、检、法的工作性质都不同,其有民间、中介、独立及角色变换等特点,有着植根于民间的庞大的排查调解组织,即人民调解队伍,有着介于法院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独立的法律思考和充分体现控辩双方主观意愿的法庭话语权,有着法律赋予的物权、事权的权属界定和转移的公证及见证功能,还有着监控全区上下依法治理能力的职责,更有监管轻型罪犯和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的职能,还有对弱势群体、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职能。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监管方法,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至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行动。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封志江同志在《法律讲堂》中解读《检察机关监督分类概述》。封志江检察长讲解:检察权,是指为了实现检察职能,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的总称。检察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国家权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行使的一项权力,具有国家权力的一般属性。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种权力,与国家行政权、审判权相比,具有几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专门性。2、程序性。3、多层次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在本质上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也就是说,在我国,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是一体的,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是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监督则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下花园区维稳办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国强同志在《法律讲堂》中就《关于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提高综合警务能力的实践与思考》进行解读。张国强主任讲解: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是现代警务理念的创新发展以及新时期社会治安工作的必然要求。全面提升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战能力和水平,需在具体措施层面,围绕“多维、整合、创新、体系”的理念,着力建立“七个机制”:一是社会动员机制;二是全面防控机制;三是重点管控机制;四是快速封控机制;五是研判分析机制;六是常态打击机制;七是实战指挥机制。

  礼仪老师赵杨洋就《公务礼仪》内容进行讲解。

关键词:法律 检察 社会 国家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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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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