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依法惩处

2015-11-18 11: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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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污染环境案,该案为省公安厅督办案件,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包某某所经营的废旧机油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为危险废物,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同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处置废旧机油40吨,且已经全部加工成基础油出售,被告人包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杜某某经营的废旧机油处理厂没有处理危废资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单,违法将废旧机油40吨从下花园区运输到天津杜某某经营的废旧机油处理厂。庭审中,通过公诉人对证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示,以案释法,三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在今后的经营中做到知法、守法。

  环境污染一直是我国近年来防治的重点,特别是近些年频频发生的危爆品爆炸、危险物质泄露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我们一次次地警醒,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本案也同时警示我们经营危险物质,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的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防患于未然。

  (报送:下花园区检察院)

关键词:危险 危险废物 废物 经营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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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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