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2015-06-05 17: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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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近年来,近年来,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市综治办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京西北现代生态田园城市”战略,以建设“京西北重要接点城市”为主线,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认真排查矛盾纠纷,着力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了全区社会稳定大局。但是,当前稳定工作仍然面临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处理一些跨领域、跨区域的矛盾纠纷时,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一、近年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下花园区为我市远郊工、农业区,面积315平方公里,人口7万,辖4个乡,46个村,2个街道办事处,11个社区居委会。从地理位置看,距首都120公里,距市内60公里,可谓近便;从交通情况看,京包铁路、京张高速、110国道经区而过,可谓方便;结合驻区企业发展和改革的不确定因素,社会矛盾纠纷以及上访等不稳定形势仍然值得高度关注。自2006年全市构建“三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以来,我区加强了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夯实综治、司法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并充分利用“三位一体”大调解的纽带作用,在区、乡(街)、村、居委会、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驻区企业全面铺开,整合全社会力量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化解,为推进“平安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区级“三位一体”调解网络由区委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负责,组织机构明确。调解中心地点设在区信访局,主要负责全区大调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推动,对跨区域、跨部门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进行协调、调度和督办,具有矛盾纠纷分流交办权、调解调度权、督察督办权和“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区直具有调解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都建立了调解室,成立了调解组织,明确了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并对本系统的大调解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各乡、街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在乡(街)、村(居)挂牌成立了“三位一体”调解中心和综治工作站。二是“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亮点及成效。按照“大调解”向驻区企业延伸的思路,区委将驻区的三大企业(下花园发电厂、下花园电石厂、张矿集团)也纳入“三位一体”调解体系建设中来,这三大企业在原有调解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机制,成立了与区直各部门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位一体”调解办公室。这样,在全区形成了区、乡(街)、村(居)及驻区企业参与的“四大调解”网络,使大调解的作用得到了充分显现,有效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分析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一些新特点,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创新不足。目前,大部分乡(街)、部门沿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还依赖于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意识,方法大多陈旧单一,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行性化解方案。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预防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处置力度薄弱,处置问题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比较高,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党政机关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三是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办考评追究力度还不够,纪委对下督办不够及时,对基层办信办访工作考评体系还不健全,对违规办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还失之于软,工作责任制落的还不靠。四是矛盾纠纷问题频繁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有历史积累的问题,有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有一些人借机生事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某些问题决策时,考虑得还不全面,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问题时,宣传得还不够,政策掌握得还不全面细致,执行得还不公平,出现矛盾和纠纷时,主动化解的意识还不强,办法还不多,对一些老问题不愿意触及,更不想主动解决。总之,目前我们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识还不够高,工作还有差距,方法还需创新。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对策思考及建议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为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能力,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重点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创新。一是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做好矛盾排查调研。改革、发展、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能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决策,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决策不准甚至失误造成的。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要着重于抓基础,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研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要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调研制度,制定调研计划,广泛深入基层开展排查调研论证,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从政策和决策的源头预防各类矛盾纠纷,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减少矛盾纠纷问题的发生,防止问题扩大化。在排查调研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人,形成区、乡(街)、村(社区)三级矛盾排查调处网络,重点调研和排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决策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充分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重视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扩大民主参与程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不完善、决策失误产生的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调处机制,堵住矛盾产生源头。做好基层工作,特别是乡(街)、村(社区)和部门的工作,是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途径。从实践看,大量矛盾纠纷的积累,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任务不落实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设备,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有人可做,有人愿做,有人能做。要着力构建以民间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基层调解体系,力争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互相配合、调处有力、共建和谐的长效调解机制。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由党组织牵头、各级班子齐抓,其他组织配合、信访渠道为主的行政调解网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主阵地作用。要在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门性调解小组,构建乡村调解委员会与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为主,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平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调解的基础作用。要加强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标准化建设,强化司法所的调解职能,力争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范围内,化解在萌芽状态,以防范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及越级访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蔓延和激化,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完善督办落实机制,保证矛盾处理到位。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要把矛盾调处工作做好,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对此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我们要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矛盾调处工作的督办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督查指导活动,务求矛盾纠纷处理落实到位。四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矛盾调处合力。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落脚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着眼于从苗头上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和工作力量,切实加强区、乡(街)、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信息网络,努力形成各方共同参与、分工协作、配套联动的工作体系,落实相关工作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矛盾纠纷问题,务求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到乡(街)与乡(街)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村与村之间、区与乡(街)、乡(街)与村(社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联动网络。对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保障。五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矛盾追究力度。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考核,真正使化解矛盾的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工作 排查 矛盾 纠纷 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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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赟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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